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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对学生的处理合法、合规、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三条  学校处理学生申诉,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方便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勇于认识和承认错误。对学校处理、处分有异议的,应遵循客观、诚实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或法律顾问等五至九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学校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组织复查、报告结果、提出建议,并根据学校复查决定起草、送传复查决定书,以及完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办公室设在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党政办公室。

第三章 申诉的提起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受教育权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学校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相关材料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学院、专业、年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学生。

第十条  学生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

(三)对已经作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四)申诉书不符合规定或申诉材料不齐备,拒不改正的;

(五)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

第五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诉,自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由委员会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学生。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复查期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涉及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申诉,不得延长复查期。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采取书面审查、会议审查等多种方式展开调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学生或者参与处分、处理学生的有关人员当面陈述,或者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学生申诉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原则。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复查,根据实际情况,给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决定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原决定。

第十五条 对维持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处理意见按原处理权限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对需要改变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提交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除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外,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执行。对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提起申诉的,自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撤回申诉的申请后,申诉终止。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