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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

信息来源:校关工委 发布日期:2025-03-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指示,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时代全国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教党〔2021〕34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关工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以下简称“五老”)在培养教育青年学生、青年教职工(以下简称青年师生)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关工委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性安排,是党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举措。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是国家与民族长远利益的需要,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大事,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学校优良传统的需要,也是老同志发挥特殊优势的需要。第三条 校关工委是在重庆教育系统关工委指导和学校党委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有在职同志参加的,以关心、教育和培养青年师生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学校教育青年师生的参谋和助手,是联系青年师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对关工委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将校关工委工作纳入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总体格局,纳入学校思政工作体系,纳入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责任范围,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校关工委和二级关工委要有一位班子成员兼任关工委领导职务,指导和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校关工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扣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调动离退休老同志的经验积累、广泛资源和文化传统,引导和带动青年师生,促进青年师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造就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六条 校关工委工作原则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校关工委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关工委指导下开展工作,不断强化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党政领导提出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要认真落实,不断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事业发展战略,谋划和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找准工作结合点和着力点,把新发展理念和校党委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本校青年师生和“五老”的自觉行动,助力学校“三步走”发展规划顺利完成。

(三)坚持以青年师生为中心。始终把为青年师生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倾听青年师生所思所想,解决青年师生所需所盼,扩大服务的受益面,提高服务精准化和个性化,在解决青年师生成长成才中的实际问题上充分发挥作用。

(四)坚持创新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新时代青年群体需求多样性、个性化的特点,不断创新工作抓手,丰富工作载体,提高工作覆盖面。坚持活动品牌化、管理项目化、手段信息化的方向,积极探索关心下一代工作规律和特点,研究解决青年师生教育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关心下一代工作对青年的号召力、影响力和感染力。

(五)坚持重心下移。健全关工委组织,充实基层力量,加强基层建设。总结推广各教学单位关工委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开展“五好关工委”创建活动,努力把校院两级关工委组织打造成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坚强堡垒。

第七条 校关工委的工作方针是:急学校发展所急、帮青年师生所需,尽其所能;围绕中心、配合补充;主动作为、协同创新;立足基层、注重实效。

第二章 主要工作

第八条 校关工委的主要任务是团结、组织“五老”团队配合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德育为主线,着力对本校青年师生进行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全面关心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对青年教职工进行传、帮、带,开展有质量、有思想内涵、有价值引领性的交流活动、宣讲活动,促进青年师生学习进步。

第九条 校关工委要围绕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青年师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配合主渠道,以主题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四史”和校史教育;协助党校组织老党员讲党课,协助做好特邀党建组织员工作。

第十条 校关工委要根据学校发展实际,建设“五老”数据库,开展“五老”骨干培训,积极探索新时期加强“五老”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五老”在关心下一代事业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条 校关工委要充分发挥“五老”专业优势、经验优势,组织“五老”参与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学生社团顾问等工作,助推青年学生成长成才。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办学目标和办学特色需要,校关工委要发挥“五老”的专长优势和实践优势,着力引导青年学生秉承“行知思想”,弘扬“作孚精神”,着力培育学生服务国家需求的使命自觉与解决复杂问题的专业本领,弘扬“培元致新 ”校训,传承学校的优良校风,配合主渠道,发动更多的老同志参与校园、学生社区文化建设。

第十三条 协助和参与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的教学改革、教学督导、教师培训、教学评估等工作,帮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配合学校开展对青年教师和青年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特别要在加强青年教师师德建设和对青年教师、青年干部进行传、帮、带的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为造就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和干部队伍献计出力。

第十四条 关工委与校团委、学生处等联合组织“五老”,深入基层,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参与乡村振兴、“红色文化传承”、科技下乡等活动。

第十五条 完成上级关工委及学校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设置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两级关工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分工协助主任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校关工委领导班子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由分管关工委工作的校领导兼任。校关工委挂靠校工会,校工会工作人员负责协助处理关工委日常事务。

校关工委领导班子由校党委任免。

第十八条 校关工委委员,由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宣传、统战、人事、学工、工会、共青团的负责人以及教学单位关工委主任、特聘专家、“五老”代表担任。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校关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关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关工委领导班子和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处理日常事务,做好服务老同志、服务本校青年、服务基层工作。

第二十条 教学单位关工委由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组建,在校关工委、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学单位关工委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

第二十一条 教学单位关工委,原则上应由本单位基层党总支书记兼任关工委主任,关工委委员按照“加强核心层,提升骨干层,扩大参与层”的要求自主确定委员人数,委员组成中离退休老同志既可以全部从本学院产生,也可以跨单位、跨学院选配。同时要根据人员的变化及时调整补充,使关工委工作做到组织健全,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

第二十二条 教学单位关工委根据学院部署,配合开展针对性强、有实效的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帮困助学等工作,助力青年师生健康成长;配合开展教学科研辅导、青年教师传、帮、带等工作。根据学院实际,开展“一院一品”“一院一特”创新实践活动。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学单位关工委要从实际出发,加强“五老”队伍建设,根据新时代“五老”队伍的新特点和新变化,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典型带动、奖励促动等措施,吸纳政治觉悟高、教育经验丰富、热心关爱青年师生成长的离退休教职工加入关工委队伍,努力建设一支素质好、乐于奉献的以“五老”为主体的关工委队伍。

第二十四条 尊重老同志的意愿,注重结合老同志的专长和优势,创建品牌,搭建平台,充分发挥老同志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性。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学单位关工委要加强自身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每学期至少开展 1—2 次集中培训活动,邀请教育专家、优秀关工委工作者等进行专题讲座,内容涵盖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辅导、沟通技巧等方面。组织关工委成员调查研究青年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鼓励成员参加校外相关培训与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更新理念。为成员提供学习资料,建立线上学习平台,方便随时学习提升。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学单位党政领导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参与关工委工作的老同志,注意保护老同志的积极性和身体健康,对担任关工委领导职务且坚持日常工作的老同志要适当补助,对工作成绩突出和长期作出贡献的老同志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宣传他们的模范事迹。

第五章 工作机制与条件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建带关建”工作机制。学校、教学单位关工委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关工委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总结发扬关工委工作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好的机制,保证关心下一代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关工委工作作为党政工作的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列入工作目标管理。遇有重大问题,关工委要及时向党委领导请示汇报。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关工委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会议和学习制度,学校、教学单位关工委成员以个人自学为主,定期组织集体学习。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开展学习交流研讨,研究、部署工作,总结表彰先进。

第二十九条 建立档案制度。学校、教学单位关工委均应建立工作档案,依照有关制度加以保管,档案内容包括收发文件、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纪要)、简报、研究课题资料、表彰奖励材料、证书等。

第三十条 建立表彰制度。校关工委在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工作业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报校党委给予表彰。根据上级关工委的布置和要求,推荐本校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参加上级关工委评选。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关工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专项经费支持,确保“五老”发挥作用有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关工委可参照本规程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